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8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854號
- 原告
- 長隆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國肇
- 被告
- 展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褚定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 萬1,4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1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