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事聲字第5號
- 抗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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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源
- 抗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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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源
- 相對人
- 張麗卿
林聖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第二審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第一項之規定繳納抗告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已送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