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他字第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他字第22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陳淑秋
- 訴訟代理人
- 戴銀生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宏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二山
- 訴訟代理人
- 李美惠
徐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參拾參元。
本件相對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柒拾柒元。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裁定對聲請人即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105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48%,由聲請人即原告負擔52%,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
二、本件訴訟費用共計新台幣2775元,依上開確定判決相對人應負擔2242元,聲請人應負擔533元,相對人已預納1665元,故相對人尚應補繳577元,聲請人應補繳533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 元│ │├────────┼───────────┼─────────────┤│第二審裁判費 │1665 元│(已由相對人預納) │├────────┼───────────┼─────────────┤│合 計 │2775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