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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他字第22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解惟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他字第22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陳淑秋
訴訟代理人
戴銀生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宏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二山
訴訟代理人
李美惠

      徐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參拾參元。

本件相對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柒拾柒元。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裁定對聲請人即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105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48%,由聲請人即原告負擔52%,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

二、本件訴訟費用共計新台幣2775元,依上開確定判決相對人應負擔2242元,聲請人應負擔533元,相對人已預納1665元,故相對人尚應補繳577元,聲請人應補繳533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 元│ │├────────┼───────────┼─────────────┤│第二審裁判費 │1665 元│(已由相對人預納) │├────────┼───────────┼─────────────┤│合 計 │2775 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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