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小字第17號
- 原告
- 林錦龍
- 訴訟代理人
- 賀華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山精緻印刷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中山精緻印刷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板勞小字第1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山精緻印刷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中山精緻印刷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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