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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勞小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2 日

  • 上訴人
    林錦龍與被上訴人中山精緻印刷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小字第17號 上 訴 人 林錦龍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山精緻印刷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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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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