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勞小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小字第17號 上 訴 人 林錦龍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山精緻印刷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