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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小字第1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2 日

上訴人
林錦龍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山精緻印刷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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