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勞小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顏妃琇
- 法定代理人邱彥璋
- 原告環麒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佳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小字第42號原 告 環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彥璋 訴訟代理人 謝玉蕙 被 告 陳佳凌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玖佰參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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