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小字第43號
- 原告
- 環麒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彥璋
- 訴訟代理人
- 謝威民
- 被告
- 張語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雖設籍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五樓,惟查被告實際住居所乃在苗栗縣○○鎮○○里0鄰0○0號,有被告民事聲明異議狀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