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勞小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小字第45號原 告 汪淑驊 被 告 天順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天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係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