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勞小字第47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陳家陞
被告
騏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湧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陸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23日服務於被告公司,擔任業務之職務,月薪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在104年6月1日外往大陸,約定薪資合計為39000元。被告於104年7月5日司發放6月份薪資時告知原告,在大陸期間月薪是2萬元加上特別津貼15000元,卻未徵得原告同意。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4年6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之薪資差額32000元。105年2月份薪資差額3467元。爰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給付354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等情,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海外派遣合約書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對上開文書之真正亦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至被告另辯以面試時就口頭約定好35000元,並沒有簽契約,被告公司外派大陸都是35000元起薪,特別津貼15000元係換成人民幣於大陸支付,其他24000元在臺灣支付云云,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72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被告並未就其反對之主張舉證證明以實其說,揆諸首開說明,被告上開所辯,委無足取。

二、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薪資差額354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勞小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