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勞簡字第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簡字第1號
- 原告
- 江恭俊
- 訴訟代理人
- 吳麗如律師
- 被告
- 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成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勇律師
黃慧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壹仟叁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