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勞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簡字第1號原 告 江恭俊 訴訟代理人 吳麗如律師 被 告 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成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黃慧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壹仟叁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