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勞簡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蔡惠琪
- 法定代理人鄭永津
- 原告湯程惟
- 被告微信徵信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簡字第45號原 告 湯程惟 被 告 微信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12日下午4時20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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