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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簡字第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顏妃琇

上訴人
即原告
黃義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北品裝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捌仟參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板橋簡易庭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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