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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司小調字第2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
    曾柏盛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司小調字第2291號聲 請 人 曾柏盛 相 對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相對人債務,對於債權金額有爭執,依法聲請調解。經查,本件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台中市○○區○○路○段000號1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及第405條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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