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司小調字第229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4 日

聲請人
曾柏盛
相對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相對人債務,對於債權金額有爭執,依法聲請調解。經查,本件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台中市○○區○○路○段000號1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及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司小調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