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179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棟
- 訴訟代理人
- 陳幸美
- 被告
- 裕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啟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於民國105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 由 要 旨本件被告就原告主張其尚積欠原告民國104年7月、8月及9月之電費合計新臺幣51,097元等情不爭執,則原告依兩造間之供電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