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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188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顏妃琇

原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崑山
訴訟代理人
黃浩綱
被告
迪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於民國10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壹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間委託原告進行高壓混凝土地磚、鋼筋之抗壓程度判定,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檢驗費用新臺幣(下同)9,713元,兩造並立有申請書,詎原告業已完成檢驗並交付送樣測試檢驗報告予被告,被告卻拖欠未給付上開費用,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上開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委託試驗申請書、帳單、統一發票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713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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