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226號
- 原告
- 東葉設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宥榛
- 被告
- 富盛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豐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5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I04年10月起至同年11月間,陸續向原告訂購印刷品(手冊3000本、摺頁3000份)等貨品,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60,480元,而原告業已交付貨品完畢,詎被告迄今仍未給付貨款,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上開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2張、存證信函1件、送貨單2張、報價單2張、往來電子郵件8張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0,4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