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382號
- 原告
-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佳琳
- 訴訟代理人
- 賴明義
- 訴訟代理人
- 吳世璋
- 被告
- 勇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兆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民國105 年7 月25日板橋簡易庭第一審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應補充第二項及第三項為「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 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39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5 年度板小字第1382號判決就訴訟費用及假執行宣告部分有脫漏情事,爰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