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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382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陳志峯

原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賴明義
訴訟代理人
吳世璋
被告
勇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兆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民國105 年7 月25日板橋簡易庭第一審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應補充第二項及第三項為「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 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39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5 年度板小字第1382號判決就訴訟費用及假執行宣告部分有脫漏情事,爰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陳志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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