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483號
- 原告
- 廖啟伸
- 被告
- 合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霖
- 訴訟代理人
- 曾美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於民國10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3 年為被告公司股東,並於105 年2 月1 日收到103 年度的股利憑單,但迄今未獲分配憑單所載之新臺幣(下同)4 萬3,073 元股利等語。被告則以原告投資金額為62萬5,000 元,已於104 年4 月30日退夥,由訴外人林俊霖、曾美菱以87萬5,000 元價購其股份,此金額已包含合夥期間之股利分配,原告所持股利憑單係誤報,被告已向國稅局申請更正等語置辯。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應受股利分配乙節,無非係以其所持股利憑單為據,惟該股利憑單業經被告已誤報為由向國稅局申請更正等情,有被告提出之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股利憑單更正通知書在卷可參,佐以原告確實於104 年4 月30日退夥乙節,亦有退夥協議書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所辯,可以採信。從而,原告依合夥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 萬3,073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