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596號
- 原告
- 妙管家環保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昇東
- 訴訟代理人
- 徐玉琳
- 被告
- 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昌
- 訴訟代理人
- 林庭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3 年8 月承攬訴外人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恆勁公司)廠房新建工程中之裝修工程,由原告自103 年8 月5 日起至103 年10月13日止,為被告清除處理廢棄物,詎被告竟積欠清除處理費81,585元等語。被告則以其與原告並無契約關係,亦無業務往來等語置辯。
二、按債權契約為特定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此為債之相對性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兩造間並無契約關係存在乙節,業據原告當庭自承: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泰營造)承包恆勁公司的廠房新建工程,原告是受託富泰營造去清除營建廢棄物,每個月25號到月底結帳的時候,富泰營造會請原告把開給下包商的發票統一開給富泰營造,由富泰營造去轉交下包商,直接由下包商付款給原告等語,足見原告係與富泰營造間成立承攬契約,依上開債之相對性原則,原告僅得向富泰營造請求上開清除處理費,是本件原告向被告請求上開清除處理費,難認有據。
三、從而,原告依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1,585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