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600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志峯

原告
桃裕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政翰
訴訟代理人
白宗益
被告
劉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居間仲介被告購買訴外人秦順治所有、坐落於桃園市○○區○○街00號4 樓之房屋及所持分之土地(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4 年10月19日與秦順治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完成移轉登記,且於105 年3 月11日交屋。兩造並簽訂服務報酬給付同意書,約定由被告按成交總價新臺幣(下同)2,550,000 元之百分之二(即50,000元)計算服務報酬給原告,惟被告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等情,業據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房地產點交書、服務報酬給付同意書、存證信函暨收據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陳志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