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600號
- 原告
- 桃裕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政翰
- 訴訟代理人
- 白宗益
- 被告
- 劉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居間仲介被告購買訴外人秦順治所有、坐落於桃園市○○區○○街00號4 樓之房屋及所持分之土地(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4 年10月19日與秦順治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完成移轉登記,且於105 年3 月11日交屋。兩造並簽訂服務報酬給付同意書,約定由被告按成交總價新臺幣(下同)2,550,000 元之百分之二(即50,000元)計算服務報酬給原告,惟被告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等情,業據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房地產點交書、服務報酬給付同意書、存證信函暨收據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