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612號
- 原告
- 鋐大黑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德
- 被告
- 富可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情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5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旨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貨款為新臺幣(下同)18,50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送貨指送簽收單、銷售單、催繳貨款通聯紀錄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8,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