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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6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顏妃琇

原告
阮氏銀
訴訟代理人
吳麗麗
被告
薇愛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福
訴訟代理人
林錦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日下午4時30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顏妃琇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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