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499號
- 原告
- 楊才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宏興業有限公司、彭柏祥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彭柏祥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被告彭柏祥部分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彭柏祥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板小字第249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宏興業有限公司、彭柏祥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彭柏祥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被告彭柏祥部分訴訟。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彭柏祥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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