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499號原 告 楊才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宏興業有限公司、彭柏祥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彭柏祥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被告彭柏祥部分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彭柏祥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