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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49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楊才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宏興業有限公司、彭柏祥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萬宏興業有限公司之真正事務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萬宏興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簿謄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被告萬宏興業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萬宏興業有限公司之真正事務所或營業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又原訂105年11月23日上午10時50分之言詞辯論期日,因被告萬宏興業有限公司無法送達撤銷,併此敘明。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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