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584號原 告 酒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新民 訴訟代理人 張瑞淋 被 告 黃文杰即珦心力餐飲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鄉○○○街000號,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