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710號
- 原告
- 陳嘉蔚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凱
- 被告
- 詠樂國際精品有限公司Artist Cat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美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詠樂國際精品有限公司Artist Cat之主事務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2,有其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