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2760號
- 原告
- 尚億彩藝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帝賢
- 被告
- 喬億創新研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億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板小字第276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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