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2943號
- 原告
- 承德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斯宗
- 被告
- 吳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6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7月24日委由原告承攬廢棄物清運,並約定承攬報酬為新台幣(下同)18,600元,而原告業已清運完畢,而被告迄今未給付報酬,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8,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三、原告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1份、估價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5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