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3173號
- 原告
-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孝信
- 訴訟代理人
- 朱國棟
- 訴訟代理人
- 許來清
- 被告
- 村銘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育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