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5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558號
- 原告
- 伸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伸泰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德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
二、被告九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