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李崇豪
- 法定代理人劉德勝
- 原告伸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原名:伸泰建材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558號原 告 伸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伸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德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 二、被告九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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