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558號
- 原告
- 伸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伸泰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德勝
- 訴訟代理人
- 陳行偉
- 被告
- 九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忠川
游承恩
游濠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