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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6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顏妃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67號

原告
賀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金典
被告
麗庭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捌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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