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98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顏妃琇

原告
黃國釗即盈隆彩鏡商行
訴訟代理人
黃怡惠
被告
淨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5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零肆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顏妃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