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980號
- 原告
- 黃國釗即盈隆彩鏡商行
- 訴訟代理人
- 黃怡惠
- 被告
- 淨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5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零肆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板小字第98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5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零肆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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