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調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調字第19號聲 請 人 明光照耀創新諮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珍權 相 對 人 能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景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投資諮詢顧問協議書第8 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