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調字第331號
-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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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許國姓
- 相對人
- ENRICO GENALINE BRIONES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為外籍勞工,依聲請人所提出民事起訴狀記載相對人在台居留地址為桃園市○○區○○路0000號,有內政部移民署檢送之入出國紀錄及外人居停留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