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調字第3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呂安樂

聲請人
永恩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姓
相對人
ENRICO GENALINE BRIONES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為外籍勞工,依聲請人所提出民事起訴狀記載相對人在台居留地址為桃園市○○區○○路0000號,有內政部移民署檢送之入出國紀錄及外人居停留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