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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調字第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呂安樂

聲請人
省錢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帆
相對人
蔡博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地係在嘉義縣天腳鄉○○村○○○000號,有其身分證影本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強制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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