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救字第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救字第55號
- 聲請人
- 鄭欽嶸
- 法定代理人
- 趙妙君
- 法定代理人
- 鄭智仁
- 訴訟代理人
- 王信凱律師
- 相對人
- 蘇一郎
- 相對人
- 合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進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板簡字第2174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資料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