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救字第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救字第57號
- 聲請人
- 邱明哲
- 代理人
- 柯俊吉律師
- 相對人
- 新宇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少芬 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5年度板勞簡字第6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5年度板勞簡字第60號),因係依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醫院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等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准予訴訟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