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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救字第5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救字第57號

聲請人
邱明哲
代理人
柯俊吉律師
相對人
新宇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少芬 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5年度板勞簡字第6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5年度板勞簡字第60號),因係依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醫院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等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准予訴訟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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