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146號原 告 蔡志和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奇翰即威盛廣告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壹萬參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肆佰伍拾捌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