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146號
- 原告
- 蔡志和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奇翰即威盛廣告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壹萬參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肆佰伍拾捌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