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223號上 訴 人 寶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晏璋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中和區公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5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