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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
    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
    藍晏璋

  • 當事人
    寶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223號上 訴 人 寶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晏璋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中和區公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5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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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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