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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陳志峯

  • 當事人
    宏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254號原   告 宏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怡錡 被   告 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76,85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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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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