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262號
- 原告
- 東亟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舒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麗雲
- 被告
- 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明仁
- 訴訟代理人
- 高鴻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參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9 月2日合法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1 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