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277號
- 原告
- 蘇政賢
- 被告
- 麗寶百貨廣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霖懿
- 訴訟代理人
- 鄭梅瑛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抵銷抗辯有無理由之裁判,以本院105 年度再字第20號再審之訴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命在再審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本院105 年度再字第20號、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475 號裁判各1 份在卷可考。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