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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38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湯景畬
被告
吳昆霖
被告
時尚烤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郁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參仟捌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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