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476號
- 原告
- 大觀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高憲
- 被告
- 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鍾宇
- 被告
- 黃苡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67萬5,94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7,63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7,1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