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47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鍾宇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苡甄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大觀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高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4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而上開裁定業於105 年11月10日分別送達上訴人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黃苡甄,惟上訴人均迄未補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按,是上訴人本件上訴自非合法,均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