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533號原 告 佳騰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宛靜 訴訟代理人 鍾俊財 林靜蕙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絲鈴、郭佳斐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