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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53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呂安樂

上 訴人
原   告
佳騰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2樓之4
法定代理人
蔡宛靜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佳斐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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