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542號
- 上訴人
- 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振民
- 被上訴人
- 儀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登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