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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年度板簡字第1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蔡惠琪
  •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黃永松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宜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5 年度板簡字第1583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吳祺絖 被   告 宜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 紙(下稱系爭4 志支票),並於屆期時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或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迭經催討未果,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4 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第1 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系爭4 紙支票,經原告於附表所載各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提示而未獲付款等情,業如前述,是被告自應依票面金額負擔票據責任,又兩造既無約定利率,則原告請求依各提示日起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之利息,自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票款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0,700元 合 計 30,70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劉春美 附表: ┌───┬─────┬─────┬─────┬────┬───────┬───────┐ │ │ │ │ │ │ │ │ │ 編號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提示日即利息起│ │ │ │(新臺幣)│ │ │ │算日 │ ├───┼─────┼─────┼─────┼────┼───────┼───────┤ │ 1 │IN0000000 │1,200,000 │宜暘國際股│彰化商業│104年8月25日 │104年8月25日 │ │ │ │元 │份有限公司│銀行東湖│ │ │ │ │ │ │ │分行 │ │ │ ├───┼─────┼─────┼─────┼────┼───────┼───────┤ │ 2 │IN0000000 │1,200,000 │宜暘國際股│彰化商業│104年9月25日 │104年9月25日 │ │ │ │元 │份有限公司│銀行東湖│ │ │ │ │ │ │ │分行 │ │ │ ├───┼─────┼─────┼─────┼────┼───────┼───────┤ │ 3 │JN0000000 │450,000元 │宜暘國際股│彰化商業│104年11月18日 │104年11月18日 │ │ │ │ │份有限公司│銀行東湖│ │ │ │ │ │ │ │分行 │ │ │ ├───┼─────┼─────┼─────┼────┼───────┼───────┤ │ 4 │JN0000000 │150,000元 │宜暘國際股│彰化商業│104年11月23日 │104年11月23日 │ │ │ │ │份有限公司│銀行東湖│ │ │ │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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